你說的第八十條是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是關于刑事拘留的法律規定,販賣毒品罪是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中,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具體要看販賣毒品種類、數量及情節。
只要是涉嫌觸犯刑法,都有可能判刑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是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刑法第八十條規定的是【無期徒刑減刑的刑期計算】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從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
重大失火罪,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
參見: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放火罪、決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險物質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十條【拘留的條件】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后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重大嫌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