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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教育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2?
      來源:東方資訊-綜合資訊網站 2023-08-02 19:15:22
        

      一、教育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對提高人民綜合素質、促進人的全面發展、增強中華民族創新創造活力、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具有決定性意義,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推動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銜接融通,完善現代國民教育體系,健全終身教育體系,提高教育現代化水平。

        國家采取措施促進教育公平,推動教育均衡發展。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育教學語言文字,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進行教育教學。

        民族自治地方以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從實際出發,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和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實施雙語教育。

        國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實施雙語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制定學前教育標準,加快普及學前教育,構建覆蓋城鄉,特別是農村的學前教育公共服務體系。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提供條件和支持。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繼續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和行業組織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等方面的教育,促進不同類型學習成果的互認和銜接,推動全民終身學習。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三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不得設立為營利性組織。

        第二十七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二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三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六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七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一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二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 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六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七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八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五十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一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場)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地),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臺(站)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二條 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三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五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七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

        第五十九條 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的出版發行,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對用于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設備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 國家推進教育信息化,加快教育信息基礎設施建設,利用信息技術促進優質教育資源普及共享,提高教育教學水平和教育管理水平。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發展教育信息技術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方式,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方式。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支持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引進優質教育資源,依法開展中外合作辦學,發展國際教育服務,培養國際化人才。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 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 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蛘咂渌逃龣C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六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生,退還所收費用;對學校、其他教育機構給予警告,可以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吊銷辦學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不符合入學條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盜用、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撤銷入學資格,并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經取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與他人串通,允許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頂替本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已經成為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組織、指使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頂替他人取得的入學資格的,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公職人員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入學資格被頂替權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請求恢復其入學資格。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七十九條 考生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工作人員在考試現場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終止其繼續參加考試;組織考試的教育考試機構可以取消其相關考試資格或者考試成績;情節嚴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參加相關國家教育考試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獲取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二)攜帶或者使用考試作弊器材、資料的;

        (三)抄襲他人答案的;

        (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的;

        (五)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考試成績的作弊行為。

        第八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有下列行為之一,有違法所得的,由公安機關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

        (一)組織作弊的;

        (二)通過提供考試作弊器材等方式為作弊提供幫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參加考試的;

        (四)在考試結束前泄露、傳播考試試題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

        第八十一條 舉辦國家教育考試,教育行政部門、教育考試機構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相關招生資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銷招生資格、頒發證書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前款規定以外的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制造、銷售、頒發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作弊、剽竊、抄襲等欺詐行為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頒發機構撤銷相關證書。購買、使用假冒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八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四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

        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五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六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教師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3?

      沒有修訂版2023。最新的修訂版是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決定》,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

      三、2022教師法最新修訂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教師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2?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

        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

        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

        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

        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核

        第二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

        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

        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

        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

        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

        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五、教師法最新修訂版全文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9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八號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五章 考 核

      第六章 待 遇

      第七章 獎 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和業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第三條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承擔教書育人,培養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質的使命。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加強教師的思想政治教育和業務培訓,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全社會都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教師工作。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師工作。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國家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第六條 每年九月十日為教師節。

      第二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第八條 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三)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四)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五)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第九條 為保障教師完成教育教學任務,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有關部門、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提供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

      (二)提供必需的圖書、資料及其他教育教學用品;

      (三)對教師在教育教學、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四)支持教師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資格和任用

      第十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有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師資格。

      第十一條 取得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相應學歷是:

      (一)取得幼兒園教師資格,應當具備幼兒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二)取得小學教師資格,應當具備中等師范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

      (三)取得初級中學教師、初級職業學校文化、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茖W;蛘咂渌髮W?飘厴I及其以上學歷;

      (四)取得高級中學教師資格和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職業高中文化課、專業課教師資格,應當具備高等師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學本科畢業及其以上學歷;取得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和職業高中學生實習指導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的學歷,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五)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應當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

      (六)取得成人教育教師資格,應當按照成人教育的層次、類別,分別具備高等、中等學校畢業及其以上學歷。不具備本法規定的教師資格學歷的公民,申請獲取教師資格,必須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制度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二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中任教的教師,未具備本法規定學歷的,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教師資格過渡辦法。

      第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認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的教師資格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有關主管部門認定。普通高等學校的教師資格由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學校認定。具備本法規定的學歷或者經國家教師資格考試合格的公民,要求有關部門認定其教師資格的,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法規定的條件予以認定。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時,應當有試用期。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第十五條 各級師范學校畢業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從事教育教學工作。國家鼓勵非師范高等學校畢業生到中小學或者職業學校任教。

      第十六條 國家實行教師職務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七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地位平等的原則,由學校和教師簽訂聘任合同,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實施教師聘任制的步驟、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章 培養和培訓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辦好師范教育,并采取措施,鼓勵優秀青年進入各級師范學校學習。各級教師進修學校承擔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非師范學校應當承擔培養和培訓中小學教師的任務。各級師范學校學生享受專業獎學金。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學校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制定教師培訓規劃,對教師進行多種形式的思想政治、業務培訓。

      第二十條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教師的社會調查和社會實踐提供方便,給予協助。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為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培養、培訓教師。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二條 學;蛘咂渌逃龣C構應當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教育行政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

      第二十三條 考核應當客觀、公正、準確,充分聽取教師本人、其他教師以及學生的意見。

      第二十四條 教師考核結果是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實施獎懲的依據。

      第六章 待 遇

      第二十五條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國家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晉級增薪制度,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六條 中小學教師和職業學校教師享受教齡津貼和其他津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教師以及具有中專以上學歷的畢業生到少數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應當予以補貼。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h、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條 教師的醫療同當地國家公務員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對教師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進行休養。醫療機構應當對當地教師的醫療提供方便。

      第三十條 教師退休或者退職后,享受國家規定的退休或者退職待遇?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適當提高長期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中小學退休教師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改善國家補助、集體支付工資的中小學教師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資收入上與國家支付工資的教師同工同酬,具體辦法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規定。

      第三十二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教師的待遇,由舉辦者自行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七章 獎 勵

      第三十三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培養人才、科學研究、教學改革、學校建設、社會服務、勤工儉學等方面成績優異的,由所在學校予以表彰、獎勵。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有突出貢獻的教師,應當予以表彰、獎勵。對有重大貢獻的教師,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授予榮譽稱號。

      第三十四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向依法成立的獎勵教師的基金組織捐助資金,對教師進行獎勵。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 侮辱、毆打教師的,根據不同情況,分別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損失;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對依法提出申訴、控告、檢舉的教師進行打擊報復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對教師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

      (二)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第三十八條 地方人民政府對違反本法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國家財政用于教育的經費,嚴重妨礙教育教學工作,拖欠教師工資,損害教師合法權益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的經費,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

      (二)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三)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四十一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其他類型的學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軍隊所屬院校的教師和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制定有關規定。

      第四十二條 外籍教師的聘任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四十三條 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六、教師法實施細則最新修訂版全文?

      第一條 為了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提高教師素質,促進教育事業的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本辦法所稱的各級各類學校,是指實施學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職業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是指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機構等。

      本辦法所稱的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教師。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師工作。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衛生健康、住房城鄉建設和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權范圍內做好相關的教師工作。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教育事業發展的需要,制定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增加師范教育投入,改善師范院校辦學條件,提高師范教育質量。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專項經費,用于教師進修院校、教師培訓基地的建設和教師培訓。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主管部門有計劃地向社會公開招聘教師。

      第五條 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人員,應當依法取得相應的教師資格。

      取得教師資格的人員首次任教,應當有一年的試用期。

      第六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逐步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聘任合同應當載明聘任期限、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

      第七條 教師應當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遵守職業道德,教書育人,為人師表。教師依法享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權利,并應當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規定的各項義務。

      教師不得體罰、變相體罰或者侮辱學生;不得向學生及學生家長索取或者變相索取財物;不得向學生推銷商品、學習輔導資料。

      第八條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根據有關規定,自主進行教師管理工作。

      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教師年度考核制度,對教師的政治思想、業務水平、工作態度和工作成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記入考績檔案,作為受聘任教、晉升工資和職務、解聘、獎懲的依據。

      不得單純以升學率、學生成績作為對教師晉升工資和職務、實施獎懲的依據。

      教育主管部門對教師的考核工作進行指導、監督。中小學教師考核辦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門制定;中等專業學校、技工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有關主管部門制定;高等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由高等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自行制定。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建立教師工資保障制度,保障教師工資按月足額發放。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克扣、挪用、拖欠教師工資。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于或者高于當地國家公務員平均工資水平,并逐步提高。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中小學教師各項津貼及時兌現。中小學教師享受的津貼,包括教齡津貼、班主任津貼、特殊教育津貼、特級教師津貼以及政府根據需要設立的其他津貼。

      作出突出貢獻的教師,按照國家規定,享受政府特殊津貼。

      第十一條 對在邊遠山區、海島和加快發展地區農村中小學任教的教師,應當給予適當的經濟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相當于其職務工資等級上浮一檔工資確定;連續在上述地區任教滿八年的,其補貼予以固定,繼續在上述地區任教的,可以給予再上浮一檔工資的補貼。具體適用范圍和實施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二條 任教滿三十年并在教育教學崗位退休的中小學教師,可以享受百分之一百的退休金待遇。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統籌統建、集資建房以及在經濟適用住房中確定一定比例教師住房等措施,改善教師住房條件,使城鎮教師的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和住房成套率高于當地城鎮居民的人均水平。

      建設教師住房可以予以減免建設用地費用和建設配套費用的優惠;教師在房改中購買住房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享受房價折扣優惠。

      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問題提供必要的條件。

      單位向職工出租、出售住房時,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照顧配偶是教師的職工。

      第十四條 教師的醫療享受與當地國家公務員同等待遇。醫療機構應當為教師的醫療保健提供方便。

      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每兩年組織一次教師健康檢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師休養。健康檢查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五條 任教滿三十年的教師可以獲得省教育主管部門統一頒發的榮譽證書。持榮譽證書的教師可以免費進入本省境內政府舉辦的公園、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藝術館。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及本辦法有關規定,拖欠教師工資或者侵犯教師其他合法權益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并可對責任人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 教師因履行職責受到侮辱、毆打、傷害或者暴力威脅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對肇事者及時予以查處;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十八條 教師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主管部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或者解聘。

      第十九條 教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提出申訴。教師對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申訴,由教育主管部門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受理,受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教師對當地人民政府的申訴,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受理,對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申訴,由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受理;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或者同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作出處理。

      教育主管部門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相應的機構或者人員,依法辦理教師申訴事項。

      第二十條 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工資、津貼、住房、醫療等待遇,參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由舉辦者確定并予以保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1997年9月10日起施行。

      七、教育法全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級各類教育,適用本法。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和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第四條 教育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基礎,國家保障教育事業優先發展。

      全社會應當關心和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五條 教育必須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必須與生產勞動相結合,培養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制、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第七條 教育應當繼承和弘揚中華民族優秀的歷史文化傳統,吸收人類文明發展的一切優秀成果。

      第八條 教育活動必須符合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國家實行教育與宗教相分離。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第十條 國家根據各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各少數民族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邊遠貧困地區發展教育事業。

      國家扶持和發展殘疾人教育事業。

      第十一條 國家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需要,推進教育改革,促進各級各類教育協調發展,建立和完善終身教育體系。

      國家支持、鼓勵和組織教育科學研究,推廣教育科學研究成果,促進教育質量提高。

      第十二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第十三條 國家對發展教育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四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分級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領導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國務院領導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

      高等教育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教育工作,統籌規劃、協調管理全國的教育事業。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教育工作。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經費預算、決算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條 國家實行學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學校教育制度。

      國家建立科學的學制系統。學制系統內的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置、教育形式、修業年限、招生對象、培養目標等,由國務院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十八條 國家實行九年制義務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采取各種措施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就學。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以及有關社會組織和個人有義務使適齡兒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

      第十九條 國家實行職業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以及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措施,發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職業學校教育或者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國家鼓勵發展多種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適當形式的政治、經濟、文化、科學、技術、業務教育和終身教育。

      第二十條 國家實行國家教育考試制度。

      國家教育考試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種類,并由國家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學業證書制度。

      經國家批準設立或者認可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

      學位授予單位依法對達到一定學術水平或者專業技術水平的人員授予相應的學位,頒發學位證書。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企業事業組織應當采取各種措施,開展掃除文盲的教育工作。

      按照國家規定具有接受掃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應當接受掃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育督導制度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評估制度。

      第三章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五條 國家制定教育發展規劃,并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舉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第二十六條 設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師;

      (三)有符合規定標準的教學場所及設施、設備等;

      (四)有必備的辦學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第二十七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核、批準、注冊或者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教學標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三)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

      (四)以適當方式為受教育者及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五)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六)依法接受監督。

      第三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舉辦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其所舉辦的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體制。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長或者主要行政負責人必須由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在中國境內定居、并具備國家規定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其任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學校的教學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長負責。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具備法人條件的,自批準設立或者登記注冊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國有資產屬于國家所有。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興辦的校辦產業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四章 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三十三條 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

      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教師資格、職務、聘任制度,通過考核、獎勵、培養和培訓,提高教師素質,加強教師隊伍建設。

      第三十五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中的教學輔助人員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并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采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教育與社會

      第四十五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依法為兒童、少年、青年學生的身心健康成長創造良好的社會環境。

      第四十六條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同高等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在教學、科研、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可以通過適當形式,支持學校的建設,參與學校管理。

      第四十七條 國家機關、軍隊、企業事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學校組織的學生實習、社會實踐活動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學校、教師可以對學生家長提供家庭教育指導。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 場) 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 地) ,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廣播、電視臺( 站) 應當開設教育節目,促進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學技術素質的提高。

      第五十一條 國家、社會建立和發展對未成年人進行校外教育的設施。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同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相互配合,加強對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條 國家鼓勵社會團體、社會文化機構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開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會文化教育活動。

      第七章 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

      第五十三條 國家建立以財政撥款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為輔的體制,逐步增加對教育的投入,保證國家舉辦的學校教育經費的穩定來源。

      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依法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辦學經費由舉辦者負責籌措,各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支持。

      第五十四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和財政收入的增長逐步提高。具體比例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全國各級財政支出總額中教育經費所占比例應當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的教育經費支出,按照事權和財權相統一的原則,在財政預算中單獨列項。

      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并使按在校學生人數平均的教育費用逐步增長,保證教師工資和學生人均公用經費逐步增長。

      第五十六條 國務院及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五十七條 稅務機關依法足額征收教育費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門統籌管理,主要用于實施義務教育。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決定開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費,?顚S。

      農村鄉統籌中的教育費附加,由鄉人民政府組織收取,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代為管理或者由鄉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鄉范圍內鄉、村兩級教育事業。農村教育費附加在鄉統籌中所占具體比例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五十八條 國家采取優惠措施,鼓勵和扶持學校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的前提下開展勤工儉學和社會服務,興辦校辦產業。

      第五十九條 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根據自愿、量力的原則,可以在本行政區域內集資辦學,用于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繕、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條 國家鼓勵境內、境外社會組織和個人捐資助學。

      第六十一條 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社會組織和個人對教育的捐贈,必須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條 國家鼓勵運用金融、信貸手段,支持教育事業的發展。

      第六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經費的監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第六十四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行政部門必須把學校的基本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統籌安排學校的基本建設用地及所需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教科書及教學用圖書資料的出版發行,對教學儀器、設備的生產和供應,對用于學校教育教學和科學研究的圖書資料、教學儀器、設備的進口,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行優先、優惠政策。

      第六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發展衛星電視教育和其他現代化教學手段,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優先安排,給予扶持。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推廣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

      第八章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第六十七條 國家鼓勵開展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

      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堅持獨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則,不得違反中國法律,不得損害國家主權、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條 中國境內公民出國留學、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六十九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七十條 中國對境外教育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的承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加入的國際條約辦理,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按照預算核撥教育經費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限期核撥;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反國家財政制度、財務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由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被挪用、克扣的經費,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學秩序或者破壞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侵占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校舍、場地及其他財產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學;蛘咂渌逃龣C構收取費用的,由政府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六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學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學員,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 在招收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回招收的人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非法舉辦國家教育考試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規定,侵犯教師、受教育者、學;蛘咂渌逃龣C構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八十二條 軍事學校教育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法的原則規定。

      宗教學校教育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八十三條 境外的組織和個人在中國境內辦學和合作辦學的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八十四條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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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發展高等教育事業,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高等教育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級中等教育基礎上實施的教育。

        第三條 國家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為指導,遵循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發展社會主義的高等教育事業。

        第四條 高等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人民服務,與生產勞動和社會實踐相結合,使受教育者成為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五條 高等教育的任務是培養具有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的高級專門人才,發展科學技術文化,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

        第六條 國家根據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發展規劃,舉辦高等學校,并采取多種形式積極發展高等教育事業。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公民等社會力量依法舉辦高等學校,參與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改革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按照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需要,根據不同類型、不同層次高等學校的實際,推進高等教育體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學改革,優化高等教育結構和資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質量和效益。

        第八條 國家根據少數民族的特點和需要,幫助和支持少數民族地區發展高等教育事業,為少數民族培養高級專門人才。

        第九條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

        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學校必須招收符合國家規定的錄取標準的殘疾學生入學,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招收。

        第十條 國家依法保障高等學校中的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在高等學校中從事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應當遵守法律。

        第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面向社會,依法自主辦學,實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之間、高等學校與科學研究機構以及企業事業組織之間開展協作,實行優勢互補,提高教育資源的使用效益。

        國家鼓勵和支持高等教育事業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國務院統一領導和管理全國高等教育事業。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高等教育事業,管理主要為地方培養人才和國務院授權管理的高等學校。

        第十四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國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國務院確定的主要為全國培養人才的高等學校。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負責有關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條 高等教育包括學歷教育和非學歷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國家支持采用廣播、電視、函授及其他遠程教育方式實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條 高等學歷教育分為?平逃、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學歷教育應當符合下列學業標準:

       。ㄒ唬⿲?平逃龖斒箤W生掌握本專業必備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ǘ┍究平逃龖斒箤W生比較系統地掌握本學科、專業必需的基礎理論、基本知識,掌握本專業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ㄈ┐T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的基礎理論、系統的專業知識,掌握相應的技能、方法和相關知識,具有從事本專業實際工作和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應當使學生掌握本學科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系統深入的專業知識、相應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獨立從事本學科創造性科學研究工作和實際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條 ?平逃幕拘迾I年限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四至五年,碩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業年限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學歷教育的修業年限應當適當延長。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可以對本學校的修業年限作出調整。

        第十八條 高等教育由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

        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主要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茖W校實施?平逃。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批準,科學研究機構可以承擔研究生教育的任務。

        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實施非學歷高等教育。

        第十九條 高級中等教育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校錄取,取得?粕蛘弑究粕雽W資格。

        本科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錄取,取得碩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碩士研究生畢業或者具有同等學力的,經考試合格,由實施相應學歷教育的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錄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

        允許特定學科和專業的本科畢業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學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第二十條 接受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呓浥鷾食袚芯可逃蝿盏目茖W研究機構根據其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接受非學歷高等教育的學生,由所在高等學;蛘咂渌叩冉逃龣C構發給相應的結業證書。結業證書應當載明修業年限和學業內容。

        第二十一條 國家實行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制度,經考試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

        第二十二條 國家實行學位制度。學位分為學士、碩士和博士。

        公民通過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學,其學業水平達到國家規定的學位標準,可以向學位授予單位申請授予相應的學位。

        第二十三條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根據社會需要和自身辦學條件,承擔實施繼續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學校的設立

        第二十四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符合國家高等教育發展規劃,符合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二十五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具備教育法規定的基本條件。

        大學或者獨立設置的學院還應當具有較強的教學、科學研究力量,較高的教學、科學研究水平和相應規模,能夠實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學還必須設有三個以上國家規定的學科門類為主要學科。設立高等學校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制定。

        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的具體標準,由國務院授權的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規定的原則制定。

        第二十六條 設立高等學校,應當根據其層次、類型、所設學科類別、規模、教學和科學研究水平,使用相應的名稱。

        第二十七條 申請設立高等學校的,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贽k報告;

       。ǘ┛尚行哉撟C材料;

       。ㄈ┱鲁;

       。ㄋ模⿲徟鷻C關依照本法規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章程應當規定以下事項:

       。ㄒ唬⿲W校名稱、校址;

       。ǘ┺k學宗旨;

       。ㄈ┺k學規模;

       。ㄋ模⿲W科門類的設置;

       。ㄎ澹┙逃问;

       。﹥炔抗芾眢w制;

       。ㄆ撸┙涃M來源、財產和財務制度;

       。ò耍┡e辦者與學校之間的權利、義務;

       。ň牛┱鲁绦薷某绦;

       。ㄊ┢渌仨氂烧鲁桃幎ǖ氖马。

        第二十九條 設立實施本科及以上教育的高等學校,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設立實施?平逃母叩葘W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設立其他高等教育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審批設立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審批設立高等學校,應當委托由專家組成的評議機構評議。

        高等學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分立、合并、終止,變更名稱、類別和其他重要事項,由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審批機關審批;修改章程,應當根據管理權限,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 高等學校的組織和活動

        第三十條 高等學校自批準設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資格。高等學校的校長為高等學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學校在民事活動中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以培養人才為中心,開展教學、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二條 高等學校根據社會需求、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條 高等學校依法自主設置和調整學科、專業。

        第三十四條 高等學校根據教學需要,自主制定教學計劃、選編教材、組織實施教學活動。

        第三十五條 高等學校根據自身條件,自主開展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社會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同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推廣等方面進行多種形式的合作。

        國家支持具備條件的高等學校成為國家科學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條 高等學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自主開展與境外高等學校之間的科學技術文化交流與合作。

        第三十七條 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第三十八條 高等學校對舉辦者提供的財產、國家財政性資助、受捐贈財產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高等學校不得將用于教學和科學研究活動的財產挪作他用。

        第三十九條 國家舉辦的高等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高等學;鶎游瘑T會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中國共產黨高等學;鶎游瘑T會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和有關規定,統一領導學校工作,支持校長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其領導職責主要是:執行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領導學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和內部組織機構負責人的人選,討論決定學校的改革、發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項,保證以培養人才為中心的各項任務的完成。

        社會力量舉辦的高等學校的內部管理體制按照國家有關社會力量辦學的規定確定。

        第四十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由符合教育法規定的任職條件的公民擔任。高等學校的校長、副校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任免。

        第四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校長全面負責本學校的教學、科學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ㄒ唬⿺M訂發展規劃,制定具體規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ǘ┙M織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ㄈ⿺M訂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ㄋ模┢溉闻c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對學生進行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ㄎ澹⿺M訂和執行年度經費預算方案,保護和管理校產,維護學校的合法權益;

       。┱鲁桃幎ǖ钠渌殭。

        高等學校的校長主持校長辦公會議或者校務會議,處理前款規定的有關事項。

        第四十二條 高等學校設立學術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徸h學科建設、專業設置,教學、科學研究計劃方案;

       。ǘ┰u定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ㄈ┱{查、處理學術糾紛;

       。ㄋ模┱{查、認定學術不端行為;

       。ㄎ澹┌凑照鲁虒徸h、決定有關學術發展、學術評價、學術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三條 高等學校通過以教師為主體的教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維護教職工合法權益。

        第四十四條 高等學校應當建立本學校辦學水平、教育質量的評價制度,及時公開相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專家或者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對高等學校的辦學水平、效益和教育質量進行評估。評估結果應當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高等學校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忠誠于人民的教育事業。

        第四十六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資格制度。中國公民凡遵守憲法和法律,熱愛教育事業,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有相應的教育教學能力,經認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不具備研究生或者大學本科畢業學歷的公民,學有所長,通過國家教師資格考試,經認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學校教師資格。

        第四十七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職務制度。高等學校教師職務根據學校所承擔的教學、科學研究等任務的需要設置。教師職務設助教、講師、副教授、教授。

        高等學校的教師取得前款規定的職務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酶叩葘W校教師資格;

       。ǘ┫到y地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

       。ㄈ┚邆湎鄳殑盏慕逃虒W能力和科學研究能力;

       。ㄋ模┏袚鄳殑盏恼n程和規定課時的教學任務。

        教授、副教授除應當具備以上基本任職條件外,還應當對本學科具有系統而堅實的基礎理論和比較豐富的教學、科學研究經驗,教學成績顯著,論文或者著作達到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學、科學研究成果。

        高等學校教師職務的具體任職條件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八條 高等學校實行教師聘任制。教師經評定具備任職條件的,由高等學校按照教師職務的職責、條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學校的教師的聘任,應當遵循雙方平等自愿的原則,由高等學校校長與受聘教師簽訂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條 高等學校的管理人員,實行教育職員制度。高等學校的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

        第五十條 國家保護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學校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

        第五十一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教師參加培訓、開展科學研究和進行學術交流提供便利條件。

        高等學校應當對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思想政治表現、職業道德、業務水平和工作實績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作為聘任或者解聘、晉升、獎勵或者處分的依據。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的教師、管理人員和教學輔助人員及其他專業技術人員,應當以教學和培養人才為中心做好本職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學校的學生

        第五十三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和學校的各項管理制度,尊敬師長,刻苦學習,增強體質,樹立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和社會主義思想,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較高的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技能。

        高等學校學生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第五十四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

        第五十五條 國家設立獎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立各種形式的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國家規定的專業的學生以及到國家規定的地區工作的學生給予獎勵。

        國家設立高等學校學生勤工助學基金和貸學金,并鼓勵高等學校、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設立各種形式的助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在課余時間可以參加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但不得影響學業任務的完成。

        高等學校應當對學生的社會服務和勤工助學活動給予鼓勵和支持,并進行引導和管理。

        第五十七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學生團體。學生團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活動,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五十八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規定的修業年限內學完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或者修滿相應的學分,準予畢業。

        第五十九條 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結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到邊遠、艱苦地區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條件保障

        第六十條 高等教育實行以舉辦者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培養成本、高等學校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機制。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保證國家舉辦的高等教育的經費逐步增長。

        國家鼓勵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條 高等學校的舉辦者應當保證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辦學資金。

        第六十二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根據在校學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規定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的基本原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內高等學校年經費開支標準和籌措辦法,作為舉辦者和高等學;I措辦學經費的基本依據。

        第六十三條 國家對高等學校進口圖書資料、教學科研設備以及校辦產業實行優惠政策。高等學校所辦產業或者轉讓知識產權以及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獲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學校辦學。

        第六十四條 高等學校收取的學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條 高等學校應當依法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合理使用、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教育投資效益。

        高等學校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對高等教育活動中違反教育法規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第六十七條 中國境外個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并辦理有關手續后,可以進入中國境內高等學校學習、研究、進行學術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權益受國家保護。

        第六十八條 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茖W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

        本法所稱其他高等教育機構是指除高等學校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外的從事高等教育活動的組織。

        本法有關高等學校的規定適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機構和經批準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但是對高等學校專門適用的規定除外。

        第六十九條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十、學前教育法全文?

      第一條(目的依據)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規范學前教育實施,提高全民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實施學前教育,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學前教育是指由幼兒園等學前教育機構對三周歲到入小學前的學前兒童實施的保育和教育。

      第三條(性質制度) 學前教育是學校教育制度的起始階段,是國民教育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會公益事業。

      國家實行三年學前教育制度。

      第四條(方針目標) 實施學前教育應當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遵循兒童身心發展規律,培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促進兒童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為培養擔當民族復興大任的時代新人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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